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与运行维护服务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,保障信息系统安全、稳定、高效运行,提升信息化服务保障水平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,包括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、数据资源、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运维活动。
第三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遵循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预防为主、安全高效”的原则,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维管理体系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第四条 成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领导小组,负责审定运维规划、年度计划、应急预案及重大事项决策。
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为运维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制定运维制度和技术标准,组织实施日常运维、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。
第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应用系统的需求提出、使用管理和配合运维,明确业务联络员,参与系统测试与验收。
第七条 运维服务单位(含内部运维团队和外部服务商)按照合同和 SLA 要求提供运行维护服务,落实值班值守、故障处理、变更实施等具体工作。
第三章 运行维护服务内容
第八条 基础设施运维。包括机房环境、供配电、空调、消防、服务器、存储、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等的巡检、监控、保养与故障修复。
第九条 应用系统运维。包括系统部署、配置管理、运行监控、性能调优、版本升级、补丁更新、故障诊断与恢复等。
第十条 数据运维。包括数据备份与恢复、数据质量管理、数据存储空间管理及数据安全保障。
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运维。包括安全策略配置、漏洞扫描与修复、日志审计、入侵检测、病毒防护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。
第十二条 用户服务支持。包括服务台受理、工单流转、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、操作指导与培训等。
第四章 运行维护服务流程
第十三条 建立统一服务台,作为运维服务受理入口,实行工单管理,做到事件受理、分派、处理、反馈、归档闭环管理。
第十四条 故障管理。按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级,明确响应时限和恢复目标;重大故障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报告并组织会商处置。
第十五条 变更管理。变更须提出申请、评估风险、制定方案和回退预案,经审批后实施,实施过程记录留痕,实施后验证确认。
第十六条 问题管理。对反复发生的故障进行根因分析,制定改进措施,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。
第十七条 配置管理。建立配置管理数据库(CMDB),记录资产、版本、依赖关系等信息,变更后及时更新。
第十八条 容量与性能管理。定期分析资源使用趋势,提前预警扩容需求,保障系统性能满足业务需要。
第五章 运维服务保障
第十九条 运维服务单位应配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,关键岗位实行 AB 角制度,建立 7×24 小时值班值守机制。
第二十条 建立运维知识库,积累故障案例、操作手册和最佳实践,提升运维效率和服务一致性。
第二十一条 运维工具与平台建设。部署监控告警、自动化运维、日志分析等工具,提升运维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。
第二十二条 备品备件管理。根据系统重要性储备必要的备件和应急资源,定期检查确保可用。
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
第二十三条 运维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,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,运维操作实行最小权限原则和双人复核机制。
第二十四条 运维操作应通过堡垒机等安全通道进行,全过程审计留痕;运维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,定期清理。
第二十五条 外部服务商人员进入现场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,涉及数据处理的须签订数据安全协议,严禁违规复制、留存和传播数据。
第二十六条 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应急演练,确保在安全事件发生时快速响应、有效处置。
第七章 监督考核
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定期对运维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,重点检查值班值守、工单处理、故障响应、变更规范等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建立运维服务考核评价机制,从服务响应、处理时效、系统可用性、用户满意度等方面量化考核,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、续约等挂钩。
第二十九条 对因运维不到位造成系统重大故障、数据泄露或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人员,依规追究责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
附: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级别协议(SLA)参考指标
系统可用性:核心系统不低于 99.9%,重要系统不低于 99.5%;
故障响应时间:一般故障 30 分钟内响应,重大故障 15 分钟内响应并启动应急;
故障恢复时间:一般故障 4 小时内,重大故障根据预案确定;
服务台受理时间:7×24 小时;
用户满意度:不低于 9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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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05:14:59